发生在南京的衣柜甲醛超标致肾炎案件

原创 我要去甲醛网 发布:2016-12-08 21:41 最近更新:2020-11-07

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刘女士在王先生经营的商店里买了一组六门橱柜,价值为1100元,刘女士将该家具放在自己卧室内不久,刘女士发现身体上出现血点,皮肤过敏症状。随到南京市皮肤医院检查治疗被诊为“过敏性紫癜”,在服药后症状有所好转。

2005年6月刘女士前述症状再次出现,便到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05年6月10日至25日,被诊为“紫癜性肾炎”,王先生为林女士垫付了3900元医疗费用。2006年5月31日至6月28日刘女士另在江苏省中医院住院治疗。

2005年6月6日委托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所购家具的甲醛释放量是否超标进行进检测。质监所向刘女士出具了一份检验报告,结论为,甲醛释放量不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的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2001标准规定的要求,甲醛释放量的技术要求为≤1.5mg/L,实际结果为3.0mg/L。

甲醛超标致肾炎图片

后来梁女士就此事诉诸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刘女士申请对其紫癜性肾炎与诉争家具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的审核意见为,过敏性紫癜的发生,除了以环境因素(气候,划分,食物,药物,化工原料等)相关,其本质是由于机体的免疫系统功能紊乱,与自身的过敏性体质密切相关,刘女士所患肾炎与甲醛超标的六门橱之间并不能明确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是,甲醛作为一种明确的刺激性毒物,不排除其为发病及导致病情加重的诱因。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所患紫癜性肾炎与甲醛超标的诉中家具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被告王先生制作,销售甲醛超标的不合格产品,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刘女士自身的过敏性特异体质,也是所患疾病发生的必不可少的一个原因,他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潜在原因,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王先生的侵权赔偿责任,王先生所在家具城对于被告王先生不能赔偿上述款项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2007年11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家具甲醛超标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鉴定结果,可以认定刘女士所购的家具为不合格产品,虽然鉴定结果没有认定刘女士所患肾炎与家具甲醛超标有直接因果关系,但通过本案相关证据,可认为两者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因此,家具销售商应承担相当赔偿责任。而家具城将柜台出租给销售商使用,应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义务,家具厂应承担补偿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家具销售商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2万多元,并将家具款退还给刘女士,家具城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如销售商不能赔偿上述款项,则有家具城先行赔偿。

本案的审判长杨向涛认为:本案原告从被告王先生处购买家具并放置家中使用,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产品,系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甲醛致紫癜性肾炎

 

根据《司法鉴定书》的内容及鉴定人员的当庭说明,原告所患的过敏性紫癜疾病必须满足过敏源、过敏体质两个条件,作为过敏源之一的甲醛超标加上过敏性体质会引起过敏性紫癜。目前虽不能肯定原告疾病是由甲醛超标引起的,但也不能排除,甲醛作为有毒气体可能加重原告疾病或作为一个诱因存在。由于王先生销售的家具甲醛超标,而原告又确定性的发生了过敏性紫癜并继发紫癜性肾炎,结合上述鉴定结论及分析,法院认为原告所患紫癜性肾炎与甲醛超标的家具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最后再唠叨一句:“室内甲醛检测很重要,室内甲醛检测很重要,室内甲醛检测很重要!”重要的事说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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